尾隨教務主任進女廁所 國小實習老師偷拍代價出爐

▲偷拍,針孔。(圖/CFP)

▲手機偷拍示意圖。(圖/CFP)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某國小的實習老師,被教務主任指控,曾兩度尾隨她進入女廁所企圖性侵、偷拍,還曾在畢業典禮上想偷拍她的裙底風光,教務主任事後提告,刑事部分,實習老師雖獲不起訴處分,但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實習老師的行為背於善良風俗,已對教務主任構成侵權,因此判實習老師應賠償12萬元。

判決指出,實習老師是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到這所學校實習,教務主任提告主張,2019年11月13日,她帶團到校外比賽回學校後,實習老師跟著她進入女廁所企圖對她性侵,當時她誤以為廁所外敲門聲是其他人要進廁所,所以禮貌性地敲門詢問,並未開門,所以才沒有得逞。

2021年7月某日,實習老師利用暑假期間校園上班人員較少,尾隨教務主任到女廁,將手機架在廁所隔板上,趁她如廁時進行偷拍,去年6月間學校畢業典禮,實習老師又趁人潮眾多之際,拿手機朝她的裙底偷拍,教務主任對於實習老師三番兩次的行為感到困擾不已,決定提告。

刑事部分,由於檢、警搜查實習老師的住處、手機,都沒有發現偷拍的影像,因此偵結不起訴,教務主任再度提告民事,對於實習老師的3次不當行為,分別求償20萬元共60萬元。

法院審理時,實習老師辯稱,2019年的事件,學校的調查報告書以「不成立」終結,教務主任的侵權請求期限已罹於時效;至於2021年的事件則經檢方不起訴處分,交付審判也被駁回確定,而且也找不到任何偷拍的照片、影像,所以對教務主任沒有任何損害;畢業典禮的偷拍更是一場誤會,檢方也作成不起訴處分。

法官根據實習老師在偵訊時坦承有出現在女廁入口處,用手機按下快捷鍵隨意亂拍及錄影,拍天花板,及與教務主任LINE對話紀錄坦承有要偷拍之意思等相關事證,認為他已構成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教務主任於廁所隔離空間自由如廁、不受干擾及妨害其隱私之權利,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判他應賠償12萬元,全案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