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吳佩蓁/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林姓書記官竟利用職務之便,在偵查大樓盥洗室等多處偷拍女同事更衣,截圖列印199張作為珍藏,3年內至少有21名被害人受害,偷拍犯行高達82次。士林地院審理後,一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8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林遭判刑後,被移送懲戒法院,今(20日)判林撤職,停止任用4年。
▲士林地檢署前林姓書記官因尋求私慾在工作場域內、外竊錄女子私密畫面。(圖/記者黃宥寧攝)
林男已婚是三等書記官,2013年調任士檢,接辦收發室之發文業務,2013年調任贓物庫,負責贓物之調取與管理。
林男於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以自行購買的微型攝影機、手機等工具,偷拍至少21名女子身體私密部位,且他偷拍手法惡劣,如將針孔藏在腳趾跟拖鞋間或手中,再從女同事身後將鏡頭伸入其長裙下,偷拍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甚至在偵查大樓的盥洗室架設小型攝影機偷拍女同事換衣服、沖澡畫面,他更將影像儲存在自己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藏。
去年3月初,有名同仁發現林男「鞋子怪怪的」,聊天時有意無意貼近,因此決定向上檢舉,檢方立即分案並發動緊急搜索,到林男北市住家及交通工具搜索,扣得相關證據,經過2個多月調查,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林男身為公務人員,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之私欲及性方面刺激,偷拍女子私密照片,且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甚至連住家浴室洗手台下方也放微型攝影機,藉此錄下親屬更換衣服、淋浴的隱私畫面,犯罪手法堪稱惡劣。
法官審酌被害人拒絕和解、2名被害人撤告,一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8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林男事發後遭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認為林男除觸犯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行為嚴重影響機關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今判決林撤職,停止任用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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