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每天帶薪拉屎6小時。(圖/VCG)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南通通州一男子上班期間經常以上廁所為由停留在公司厠所,每日最短1小時22分鐘,最長甚至達到6小時21分鐘。公司因此將他解雇,該男子不服向公司索賠2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9萬元)。日前,法院判決出爐,認定公司有權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
據南通台報導,原告劉姓男子是南通某電路公司員工,於2015年入職,負責公司對整個廠區的檢查工作。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間,劉男頻繁、長時間地停留在公司厠所,公司發現後和他解除了勞動合約。
根據公司監視器畫面統計,劉男2023年2月期間,長時間停留在公司的厠所11次。每次停留時間,在31分鐘至3小時5分鐘不等,日停留時間最短1小時22分鐘,最長6小時21分鐘。
2023年8月,劉男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20餘萬元。他認為自己停留厠所是個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檢需要,公司將他辭退缺乏依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是依法解除勞動合約,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表示,劉男停留厠所時間過長,2月13日工作期間更是全程停留在厠所,已明顯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範圍,也明顯超出崗位職責範疇所需。且劉男也未能提交工作日誌等相關證據,證明他長時間停留厠所是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劉男長時間停留厠所行為,構成擅離崗位。
根據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職員未經允許上班時間擅離崗位超過1小時不足2小時的視為曠工半天,2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1天,時長實行按月累計。劉男累計視為曠工天數達到6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公司有權依據其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強調,「正常來說,即去即回去厠所是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就其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其自身需要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而勞動者有意違反了相關制度,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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