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續審「國會改革」法案,綠委綁上「民主已死」頭帶,喊話反黑箱、反擴權。(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國民黨、民眾黨團合作推動國會改革案,遭民進黨砲轟「國會擴權、毀憲亂政」,但以林佳龍為首的綠委早在2012年就提出國會改革版本,其中包括藐視國會跟調查權,草案中提到,被質詢人如對立院做虛偽陳述,或隱匿,將課以刑責;若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出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或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且為擴大立院調閱權,亦得要求法人、人民團體提供資料,違反者也會有刑責。12年後,綠營卻昨是今非,豈不荒謬?
回顧2012年,時任立委的林佳龍提出國會改革修法草案,包含陳歐珀、管碧玲、黃偉哲、尤美女、陳亭妃、許智傑、吳秉叡及邱志偉等綠委均參與連署,連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都在列。修法主旨清楚寫到,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提升立法品質與國會監督,必須賦予立法院更堅實的資訊調查權,建立更完備的質詢、文件調閱與公聽會制度,有效輔助立法院各項憲政權力,才會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草案載明,立法院文件調閱權限之目的,在於協助立委釐清、確定職權行使相關事實的真相,因此在法制設計上,應該讓立委適時獲得必要、充分的相關證據資料,但以當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對象,竟僅限政府機關所掌有的資料,完全不及於所有非政府部門所有資料。因此民進黨認為,此項規定過分限縮立委調閱權限所及範圍,嚴重背離成熟民主國家的國會調查權限原則。
由此觀之,民進黨2012年提出國會改革的訴求,如今卻又反指藍白陣營是收到中共指示才提出國會改革修法案,難道12年前的林佳龍等人也是中共同路人嗎?還是12年過去了,民進黨自己不兌現對選民的國會改革承諾,害怕在野陣營來完成綠營的未竟之事?
進一步比照目前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民進黨2012年的版本中寫到: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除了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要求受質詢者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以確保質詢的答復內容屬實。
若被質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但若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回頭看藍白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法版本,同樣規範「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非被質詢人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若被質詢人違規,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但若是做虛偽陳述將有刑事責任,幾乎與民進黨團12年前提出的法案無差異。
至於「調查權行使」部分,民進黨2012年的提案中,提到立法院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得要求有關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而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或處十萬元以下之罰緩,但若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比21日藍白二讀修法版本,若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有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者,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反而沒有像2012年綠營版本一般,課以人民團體或個人刑責。
當民進黨群起痛批藍白推動國會改革是「毀憲亂政」「擴權鴨霸」時,卻忘記李俊俋當年高聲痛批,沒有聽證調查權的立法院,就是缺了牙的老虎;忘了林佳龍曾說,官員如果說謊,就要負起刑事及政治責任;更忘了時任立委的陳水扁在1993年疾呼,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權力。
2012年國民黨執政,在野的民進黨推動國會改革,堂而皇之的理由是要追求具備成熟民主國家之國會建制,如今國會三黨不過半,民進黨不再一黨獨大,在野的藍白政黨同樣要推國會改革,竟然成了綠營口中的國會擴權、毀憲亂政,民進黨不惜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如此雙標,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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