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李珮菁提告前夫返還不當得利1800萬元 法院判駁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有「月亮歌后」之稱的藝人李珮菁先前向嘉義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林姓前夫返還不當得利,合計1800多萬元。然而,由於李珮菁未舉證證明款項的存在、來源以及是否曾交給前夫保管,最終被嘉義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蔡明亮《月亮 樹》世界首映記者會-楊貴媚,李珮菁。(圖/記者周宸亘攝)

▲李珮菁23歲時因脊椎手術失敗,下半身癱瘓至今。(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李珮菁在判決書中主張,林男在2008年、2009年間以她行動不便、會被人騙錢為由,提議幫忙保管財物,若不同意,林男就會情緒勒索、大聲斥喝,她才陸續匯款1300多萬元、150萬元至對方的銀行帳戶;後來林男又要求幫忙保管錢,於是她又匯了350萬元至兩人的共同帳戶。

李珮菁控訴,大約1年之後她要求林男返還款項,結果僅收到現金67萬元,雙方離婚之後,她決定提告要求林男返還不當得利,總計1800多萬元。

林男則主張,1300萬元是雙方經過商量才存進他的帳戶,並非透過不當法律程序轉至他的帳戶,當時兩人是夫妻,協議把錢用於家中開銷、照顧父母所需,財產、債務都是共同負擔,後來李珮菁要求歸還剩餘的錢,他也全部歸還了;至於150萬元和350萬元這2筆款項,他並不知情,沒有經手,也沒有領取。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李珮菁交付金錢的原因多端,或為贈與,或為給付家庭生活費,尚難以認定她交付金錢給林男,是出於林男要求幫忙保管款項,而且李珮菁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有成立金錢保管關係。

最終,由於李珮菁未舉證證明上述款項的存在、來源以及是否曾交給林男保管,法官認定,李珮菁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要求林男還錢,為無理由,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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