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持續處理國會改革五法,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議事進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朝野今(24日)續戰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相關條文的調查權部分,今二讀通過的條文,包括50條之2的立院進行調查權時,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還有52條調閱報告書未提出前,調查人員、工作人員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揭露,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立法院本週二(21日)已經先行通過調查權其餘相關條文,包括,立法院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另,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至於被調閱的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而外界討論最多的隱私問題,二讀的50條之一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此外,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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