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因不符合刑事程序無法聲請細胞基地台證據,又因轄區忌諱縣警局無法有積極性調查。(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竹北女警被曝光「兼差半套店」、「吸毒」至今已近4日,期間除了有一段1分多鐘的錄音檔出來指控「…單純愛打砲」、「…接S接最多單的」外,事發仍無其他證據能證明女警兼差。檢警界認為,這次的操作太過「高明」,完全讓女警無法反擊,甚至無法洗脫罪嫌。
20日晚間女警收到上級通知,請她釐清出入不良場所等爭議,此時女警還不知道自己的照片已經被媒體曝光,還能冷靜地向上級說明,直到看到另一篇點名「竹北潘姓女警」、「兼差做S」、「吸毒」的報導,甚至自己的照片都沒有馬賽克後,瞬間情緒崩潰。
潘直問「為什麼可以不經查證就做指控? 」、「為什麼沒有證實就將她的照片公布?」當時全台熱議女警,甚至有成人粉專點名她,可以另闢新路,也有不少有熱度的粉專討論女警。
正因為檢舉到縣警局督察室,又沒有確切事證,所以這起調查才不符合刑事偵辦程序,拿不到可以拍版定案的關鍵證據「細胞基地台軌跡紀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中明文規範,要符合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內亂、暴動或危及國家安全、貪汙行賄、走私、槍砲等14項要件,才能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所以,在無更明確事證時,女警案並不符合聲請調閱「細胞基地台」資料。
司法界人士舉例,一位警察到超商偷了一條100元的巧克力,以竊盜罪嫌偵辦為合理,若上升到貪汙罪嫌偵辦就超出合理範圍了。即使警方提出要求,檢察官也不會准,法官也不會同意聲請。
「對方很聰明,知道事證不明確又不想曝光,所以選擇向督察室檢舉,這樣可以搞臭對方,自己又不會曝光。」司法界人士透露,警界鬥爭很常見,地檢署三不五時就會收到檢舉信件;一般檢察官會看檢舉內容,有沒有具名、或是事證明不明確,如果事證不明確,就會傳喚檢舉者前往詳明,但如果事證很明確,即使匿名檢舉,他們也會循線展開調查,一旦調查,就是啟動刑事程序了。
「店(護膚)是新竹市的店,人(潘警)是新竹縣的人,沒槍沒毒又不是重大刑案,沒證沒據要越界辦案,是要(向新竹市警局)宣戰嗎?」一名資深刑警說,警界「跨轄」是大忌,轄區間井水不犯河水是基本尊重,重大案件需要支援也要走程序,不是新竹縣警局隨便帶一隊人就可以去新竹市封店、抓人…所以這起兼差疑雲,新竹縣要跨轄偵辦根本師出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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