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某社區保全心儀社區某位女同事,告白示好多次均遭拒,去年9月竟持美工刀抵住女子頸部,左手襲胸並舌吻女子得逞,因女子咬住男子舌頭拒絕大哭後離去。(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龜山區某社區之保全人員對社區女子心儀,多次告白示好均遭拒絕,女子並告知社區主管告誡,但保全仍未死心,去年9月間,保全趁社區辦公室僅2人獨處時,竟持美工刀抵住女子頸部,以左手撫摸女子胸部,並對女子舌吻強制猥褻得逞,女子被嚇得大哭咬住保全舌頭掙脫離去;桃園地院審理時,保全坦承犯行不諱,且已達成和解並賠償50萬元獲女子原諒,法官審結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約支付損害賠償,本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在桃市龜山區某社區任職之保全,因工作機會認識社區女職員,保全對其頗為心儀,多次以購買餐點、禮物對女子示好,但均經女子拒絕,並透過社區主管當面勸導、制止保全。未料保全仍未死心,竟於去年9月9日下午2時許在社區辦公室,因當日僅保全與女子2人上班,保全認為有機可趁,竟以右手持美工刀,抵住女子頸部,再以左手撫摸女子胸部,還伸出舌頭強吻女子,對女子強制猥褻得逞,女子受辱後抵抗咬住保全舌頭,尖叫大哭掙脫後去,隨即打電話報警處理,龜山警方受理後將保全帶回偵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訊,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保全坦承犯行不諱,女子則指證歷歷,龜山警方則提供扣押筆錄、現場蒐證照片等佐證,法官認為犯行明確。法官認為,被告持美工刀抵住女子頸部,撫摸其胸部並強吻,係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於女子,應認係以強暴、脅迫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係觸犯刑法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論處。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本案於宣判時,被告雖有前科,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已屆滿5年以上,並與女子達成調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以新台幣50萬元達成和解,法院宣判前已依約給付7萬5,000元等情,有調解筆錄等佐證,堪認被告確有顯現思過及填補女子損失之誠意,惡性尚非重大不赦,歷次偵審、刑罰宣告教訓,被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審結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應支付女子新台幣42萬5000元,應自清償日起至完畢止,按月給付2萬5000元匯入女子指定帳戶,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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