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案至近午夜,院長韓國瑜宣布休息。(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國會改革如箭在弦,立法院院會近日處理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攻防激烈,院會上演拖延議事、表決大戰,更在處理條文的首日爆發嚴重衝突,多位立委因此掛彩,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就連外媒也相繼報導。不過三天的院會下來已通過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聽證權、調查權等法案。28日將繼續處理藐視國會罪刑責以及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表決方式。
國會改革相關條文從上週五(17日)開始處理,當天可說是朝野攻防最嚴重的一天,根據國民黨計算,民進黨當天總共發動9波衝突,而在混亂中,韓國瑜宣布7條條文修正案二讀通過,包括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國情報告後採依序即時回答等;立法院21日民進黨則不武鬥,改文攻,院會上演拖延議事即不斷表決,當天也有19條條文通過二讀,包括藐視國會及反質詢等;24日綠營則再出新招,除了帶著藍白拖進場外,晚間還手持黑、藍、白氣球進入議場,當天則二讀通過聽證權及調查權部分修正條文。
以下整理有關院會3天下來已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讀重大修正內容:
一、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若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但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刑法第141條之1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同意權行使
• 有關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要經院會記名投票表決。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 被提名人若拒絕答復問題或拒提相關資料、拒絕具結,委員會將不予審查。
• 被提名人若在提出結文或具結後,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調查權
•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接受調查詢問者,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五、聽證權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刑法第141條之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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