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一名離職2年後的採購經理,提告要求復職。(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一名好市多馬姓採購經理離職2年後,指控突遭公司要求當日離職,被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提告要求復職,須給付過去積欠的月薪,好市多喊冤並反訴稱馬已拿到高達353萬元的優惠離職金,如今卻提告毀約,要求還錢。案經一、二審法官審理,均駁回雙方之訴。
馬姓經理控訴,他自2005年12月進到好市多工作,負責公司之組織管理、商品採購等相關工作,每月薪資12萬餘元,2019年7月2日好市多突然要求終止僱傭關係,並要求自行簽署離職申請書,取消門禁卡、員工識別卡,同時要求立即離開公司,他迫於無奈下簽署,但非合意簽署。
馬強調,當時他在自願離職後方自行補充「霸凌,身心俱疲,但仍被逼迫簽屬『自願離職』不准申請內轉部門,事出有因,完全無勞方辯解機會,而擅自逼迫離職,若可能,希望有機會辯解,真相始末!」,惟未獲好市多回應,因此提告要求復職,並自離職日至復職日之間,按月給付月薪。
好市多主張,由於馬工作表現未符期許,進行數次績效輔導改善與合意調動工作措施,仍未見起色,因此另提出給付優惠離職金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7月2日經當面溝通協商後,於當天簽訂離職申請書等,馬也領到353萬餘元的離職金,如今卻在遲於離職2年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根本不合理。
▲好市多認為馬前經理毀約,反訴要對方吐出拿到的離職金。(示意圖/記者許宥孺攝)
好市多更提出當初雙方簽定之合約終止契約,若離職員工簽名事後又提出終止職務相關訴訟或請求,須返還離職金,向馬提出反訴要求吐出拿到的353萬。
一審法官認為,若馬當時不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自得拒絕簽立即可,惟馬確實在契約書上親自簽名,且至2021年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之日止,期間均未就此爭執,馬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好市多反訴部分,依據民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中若使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因此好市多契約內限制馬的訴訟權利,可認有係顯失公平情事,該約款即屬無效,同樣駁回請求。
雙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認定本件事證已經非常明確,雙方提出之主張、抗辯與其他證據等,經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論述,維持原判。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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