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狼師性侵、猥褻2女童,賠120萬換緩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年約30歲的陳姓國小代課老師,以給糖果等理由,3度約2名女童到圖書館,強行猥褻、口交得逞,被女童家長告上法院。審理時陳男反控是女童主動拉開他褲子,讓他經歷「驚嚇的過程」,但彰化地院不採信陳男辯詞,判處10年徒刑。陳男再上訴,法官審酌他賠了2名女童共12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長的原諒,改判5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在彰化某國小擔任體育、社會科代課老師,A女、B女則是六年級同班同學。2022年10月某日,陳男以網路約A女、B女於隔天上午10時許到學校圖書館見面,隔天2人依約前往,陳男卻支開B女,將門反鎖,強行將A女拉到椅子上揉胸,還噁問「舒不舒服」,當下A女倍感不適,掙脫後立即逃離現場。
陳男食髓知味,將目標轉移到B女,於隔月上午10時20分,以給糖果為由,約B女到圖書館見面,接著鎖門命令B女面對面騎坐在他身上,藉機強抓屁股,又以兇惡口氣逼口交,B女不得已聽從,但途中因覺噁心,跑去將門打開逃離。然而,陳男又在同月10日上午10時20分,以A女也會到圖書館為由,誘B女見面,並將門反鎖強行撫摸她,再以上次口交經驗要脅,若讓全校知道,她就會被退學,B女因擔心事情曝光,不得已答應口交,過程中也因覺太噁心,再度逃離現場。直到隔年A女不堪心理壓力,向姑姑透露此事,全案才曝光。
審理時陳男坦承的確有猥褻、口交行為,但沒有強迫一事,還辯稱「因為我想要當一個跟學生很近的老師,跟小朋友的聊天卻變得沒有分際,就逾越了界線」、「我跟她們的交情比較好,再來就是她們想法上也很開放、成熟,我不才不小心過了那個分際」、「B女主動把我褲子拉開對我口交,過程很迅速,我不是享受那個過程,是很驚嚇的過程…」、「我後悔跟學生相處太親近,如果我是一個讓學生距離比較遠的老師,她們也許對我做的行為比較正常,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我一直覺得學生相處要像朋友那樣」。
法官認為,A女證述遭猥褻,以及B女被逼口交2次之過程時間軸相當明確,無反覆不一的重大瑕疵,也無誣陷動機,判陳男犯行屬實,雖然他和A、B女及其家長達成和解,並各賠償40萬元、80萬元,然陳男犯後態度僅算普通,犯案動機、目的也沒有特別值得同情並減刑之處,只能量處低度區間的刑期,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等3罪,合併處10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此外,陳男在案件爆發後遭到羈押,今年1月經法官裁定2度延押,雖陳男提抗告指已經和解,請求交保,但高分院法官認為他雖已被判定終身不得聘任,也有可能接觸到幼童學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駁回抗告聲請,仍收押在看守所。
陳男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並坦承犯罪事實,表示在押1年多期間已深刻反省自己,且指出A女的父親在原審表示「其實老師的錯也沒有很大,只是造成小孩的陰影比較大,老師也很年輕,他對我們表達的方式算是有悔過之心,不想再追究責任」、B女父親也表示「B女讀書不錯,這次也考很好,希望事情告一段落就好」,都願意原諒他,陳男也認為自己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希望法官減刑,以後他會努力賺錢回饋社會。
二審法官認為陳男犯行影響A女、B女身心健全,但犯罪手段尚平和,並未造成其他傷害,且已積極彌補犯罪造成的損害,取得被害人原諒,犯後態度良好,審酌他目前未婚,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畢業,並修習教育學程,至案發小學擔任代課老師等情,減刑處他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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