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衛生局2名前副局長,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衛生局稽核人員2015年間,查獲某藥局陳列過期16個月的藥品販售欲開罰時,兩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卻護航,要求「檢討為行政指導」,交代「能不罰就不罰」。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陳判刑1年8月定讞,須入監執行;許雖判刑2年,但獲緩刑2年定讞,不用入監。
判決指出,衛生局吳姓、張姓兩位稽查檢驗科技士於2015年9月間,到桃園市大溪區某藥局執行實地稽查勤務時,查獲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16個月的治痛感冒液9瓶,且於逾期期間還曾有多次賣出的紀錄。依照《藥事法》規定,須開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時任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的陳世璋,曾經擔任藥師工會理事長,而該藥局邱姓負責藥師的配偶,徐姓藥師也曾經擔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及幹部。徐女在被稽核到後,就向藥師公會提出抱怨,陳世璋聽聞後,即與許景鑫商討後,動用職權,對本案批示採用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
另外陳世璋也找了當時的代理科長前來,當面告知,對於本案「能不罰就不罰」。但科長、以及稽核到的兩名技士,都覺得有疑義,因此並未告知該藥局將以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處理本案。直到2016年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內部稽查會議,要求各科室自主檢討行政指導等案件處理是否適當,本案才因此爆發,陳、許2名副局長也因此遭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人無罪,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改認定2人有罪,將陳世璋判刑1年8月,許景鑫判刑2年,但宣告2年緩刑,2人也都遭宣告褫奪公權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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