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條文三讀後 法案走向三路徑一次看

▲▼立法院院會,朝野三黨難得在舉手表決時意見一致。(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今(28日)可望三讀通過,由於民進黨批評國會改革法案毀憲亂政,所以在國會職權修法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勢必會有反制動作。而依憲法、憲法增修文及相關法律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後續立法爭論走向,一、總統依法公布生效,二、行政院提出覆議、三、聲請釋憲等三條路徑。

第一條路徑:法律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生效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

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非立即生效,正式生效時間,將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第二條路徑: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提起覆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第三條路徑:民進黨認為牴觸憲法,提釋憲聲請
根據《憲法訴訟法》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亦即釋憲需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人數,故只要29名委員即可聲請。

釋憲過程, 依《憲法訴訟法》43條,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也就是大法官做「暫時處分裁定」,便可使法律「暫時不生效」,直到大法官作出違憲與否的決定。

最終結果,根據《憲法訴訟法》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若宣判合憲,則法律生效;宣判違憲,則法律失效,立法院重新修訂相關法令。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的三條處理路徑。(圖/記者郭運興製圖,點圖放大)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的三條處理路徑。(圖/記者郭運興製圖)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