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為監院專屬」 監察院批《職權行使法》:違反權力分立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敲捶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完成修法程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8日)在一片抗議聲中三讀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當中包括「調查權」相關修法。不過,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部分條文未能符合《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特發表聲明,以正視聽。

監察院:《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調查及調閱權」為監察院專屬

監察院指出,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顯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惟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的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監察院:立法院調查權≠監察調查權≠司法偵查權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等情事,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的運作。

監察院強調,經審視甫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對象

監察院主張,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回顧,自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千餘件,提出9百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我國憲法迭經增修,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尤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始為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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