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8日)晚繼續挑燈審議國會改革相關法條,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擬修中華民國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最終,在立院表決下三讀通過,該法條規定,公務員於聽證或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長韓國瑜三讀,敲捶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根據通過的藐視國會罪條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下午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有關藐視國會的條文包括,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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