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黃翊婷/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28日續審藍白「國會改革法案」相關提案,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部分已三讀通過。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共有5大重點內容,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藐視國會罪條文修正案,國民黨立委高舉火鶴花。(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這次修法過程中,人民對於立法院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法案提出諸多質疑,而且許多條文內容涉及侵害人權、違反權力分立等,行政院後續將依程序提出覆議。
國民黨方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喊話,未來藍白將成立「在野黨特偵組」,速查弊案。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提到,28日是台灣第三波民主改革最重要的一天,希望總統賴清德應主動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約束民進黨立院黨團和行政官員遵守相關新法律的規定,這才是台灣民主之福,才是真正守護台灣民主的行動。
▲民進黨團頭綁「民主已死」布條抗議。(圖/記者林敬旻攝)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共有5大重點內容,詳細如下:
一、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總統需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需在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委在總統結束國情報告完後,可以對報告不明瞭之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則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
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而且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若有虛偽陳述,將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同意權行使
關於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的問題並提出相關的資料。若被提名人違反上述規定,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四、調查權
設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可以要求有關機關,針對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時,可以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聽證權
接受調查詢問的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聽證會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處以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將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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