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汐止區68歲施姓婦人外出散步,行經新台五路和秀峰路口時雖行走在斑馬線上卻闖紅燈,致潘姓男子駕駛車輛閃避不及正面撞上身亡,施婦兒子對潘男提告。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並獲諒解,士林地院仍依「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4月。
去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68歲施婦獨自外出散步,卻在行經新台五路和秀峰路口時闖紅燈走斑馬線上,48歲潘姓駕駛當場閃避不及,將人撞飛,警消趕抵現場時,發現施婦頭部重創,右手、右腳均骨折,已無呼吸心跳,緊急實施CPR並送往汐止國泰醫院,經搶救1小時後仍宣告不治。
痛失母親的施姓兒子決定對潘男提起告訴,警詢時,潘男均坦承犯行,偵查時,雙方雖試行調解仍失敗,檢方據車禍鑑定、現場監視器畫面等,依過失致死罪將潘男起訴。
▼施姓婦人行走斑馬線上闖紅燈遭車撞擊身亡。(資料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法官審酌潘男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沒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因,施婦於設有號誌管制路口,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究非全然歸責於潘男,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家屬成立調解,給付賠償獲得原諒,依「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至於,為何潘男獲取家屬原諒仍遭判囚,法官解釋依道交規定加重後,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條件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故本案雖為有期徒刑4月,然潘男所犯,既非屬可得易科罰金之罪,故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諭知。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