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兇嫌不滿荔枝樹疑似遭鄰居毒死,憤而行兇。(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屏東縣佳冬鄉吳姓男子在2022年間懷疑鍾姓鄰居毒死他栽種的荔枝樹,持刀刺死鍾男,並砍傷鍾的兒子及太太,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將他判處合併執行17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今(29)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7年的判決。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2022年10月24日晚間酒後,因懷疑鄰居男子毒死其種植之果樹,遂騎機車前往佳冬鄉鍾男住處,拿西瓜刀揮砍鍾男,使鍾左頸部等處受傷。
▲警方在命案現場採證。(圖/記者陳宏瑞攝)
鍾的兒子及太太陳姓婦人見狀上前阻擋,吳男仍持西瓜刀揮舞,致陳婦右手拇指撕裂傷併皮膚缺損併指甲脫落、右手食指撕裂傷併肌腱斷裂、左手拇指撕裂傷併皮膚缺損等處受傷;鍾的兒子左手食指撕裂傷併肌腱斷裂,鍾男經送醫搶救同晚宣告不治,枋寮警方逮獲依殺人等罪送辦,警方對吳男酒測,酒精度達0.153毫克,檢方依殺人、公共危險、傷害等罪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時,吳男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為責任能力鑑定,認被告有酒精使用障礙,且輕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不佳,但被告案發時並無辨識、控制能力顯著下降,故本案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刑規定之適用。
另斟酌吳涉殺人及傷害犯罪所生損害、犯罪所用手段,甚為嚴重。且自陳認鍾姓被害人有毒死其作物之動機,不能證明,故無法採認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之因素。另審酌被告犯後就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部分坦承犯行,但否認殺人、傷害部分犯行的犯後態度,被告雖有意賠償,但告訴人、被害人家屬均拒絕,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
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今日二審宣判,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仍維持1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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