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及頭份棄土案件,更一審再獲判無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苗栗縣長徐耀昌遭檢方指控,於1998年擔任苗栗縣頭份鎮長時,辦理頭份垃圾場案涉嫌違法核發棄土證明以圖利棄土業者。一審將徐耀昌判刑9年,但二審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29日再度判決徐耀昌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徐耀昌在1998年間擔任苗栗縣頭份鎮長,他明知縣市政府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收受外縣市的棄土,但卻與時任鎮公所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外縣市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1291萬餘元,檢方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規定,對徐耀昌等20多人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歷經12年審理後,2013年7月間依照「圖利罪」將徐耀昌重判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但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歷時6年審理,2019年8月間卻做出逆轉判決,改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徐耀昌無罪。由於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徐耀昌若一二審均被依照貪污罪判刑,就會被剝奪縣長職務,因此二審改判他無罪後,徐耀昌暫時保住縣長寶座。
徐耀昌二審獲判無罪後接受媒體訪問,他強調,「圖利與為民服務,僅一線之隔。」他更批評一審有罪判決根本就是烏龍判決。但他並未高興太久,最高法院2020年11月間就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歷時3年半審理,29日作出判決。更一審指出,並未查出徐耀昌有任何收受賄賂的對價行為。此外,更一審也指出,頭份鎮公所因預算所限,舊廣興垃圾場長期以來無法確實做好覆土工作,數度引發民眾抗爭,亟需引進土方;因此,徐耀昌批示無償獲得另一合格新土源,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
另外,更一審強調,環保署、苗栗縣政府1997年間訂頒相關的函令中,亦未禁止垃圾場使用營建廢棄土作為覆土之用;所以陳寬昌簽辦、徐耀昌批示同意垃圾場使用廠商無償提供之土方,不見得就是圖利行為。最後更一審仍判決徐耀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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