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指控,涉嫌拍攝性愛影片、外流,而他當時年僅16歲,炎被依製造、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炎的陳姓友人留存私密影像長達5年,依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慘遭起訴。士林地院30日一審宣判,判處炎7月徒刑、緩刑3年;陳男判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6月,耀樂指控炎亞綸在他16歲時,違背其意願發生關係且偷拍,事後還將該影片傳給2名網友瀏覽,炎的另名陳姓友人也於2018年9月28日從社群平台下載影片,並再傳送給炎觀看後,留存影片檔案。
士林地檢署同年7月3日指揮北市婦幼隊搜索,複訊後諭令炎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全案經數月偵查,檢方查出2017年12月炎與耀樂發生親密行為,並拍下影片,後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影片之犯意,將影片以LINE分別傳給2名真實姓名不詳的網友觀看。
▼(左)耀樂、炎亞綸案件落幕。(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炎的陳姓男密友於2018年9月28日在X(舊稱推特)下載私密影像,並以通訊軟體傳給炎看,持續保留這段影像,直到2023年8月17日警方上門搜索。
去年11月8日全案偵結,炎被依「修正後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及「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嫌」等2罪嫌起訴;陳男被依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
▲去年6月耀樂開記者會指控炎亞綸涉偷拍。(資料圖/記者湯興漢攝)
今年3月第3次法院開庭,庭後炎亞綸表示「雙方以最大的誠意,達成一個大家滿意的結果」,至於和解金不方便透露,外傳和解金達7位數;至於另名陳姓被告因不願坦承犯行,未與耀樂達成和解。
士林地方法院30日一審宣判,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等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1日1000元折算、緩刑3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全案可上訴;陳姓被告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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