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的是「調閱權」不是調查人! 林佳龍澄清:沒提「藐視國會」

▲外交部長林佳龍赴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圖/記者林敬旻攝)

▲外交部長林佳龍赴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本周三讀修正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針對在野黨宣稱,外交部長林佳龍2012年擔任立委期間,就曾提案修法納入藐視國會和調查權,林佳龍今(30日)澄清,他提的是「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是針對立法院聽證制度完備權利義務,而非針對人的調查,「更何況,我沒有去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

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時關注,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施行,外交部如何因應?林佳龍回應,民主法制是一體的,我國是個憲政主義的國家,立法院有立法或修法,也有其他憲政程序可以表達意見。

林楚茵追問,若未來官員回應「私下向委員報告」,卻讓立委或委員會主席不開心,就可能構成藐視國會,民進黨認為這部法律是「假改革真擴權」,但它還是通過了,在修法過程中,在野黨立委也提及林佳龍過去曾支持國會改革,會不會當了部長之後有差異?過去提的國會改革方案與現在的方案相同嗎?

林佳龍直言「不同」,他提的是「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憲法》規定監察、司法調查權均有其專屬,但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國會要行使職權,也要有一定的調閱權;他擔任立委期間,認為應該精進立法院的「聽證制度」,同時在調閱上也要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它不是對人的調查權,或者是無限去擴充,我們是依照大法官解釋,當時配合修法

林佳龍還說,「更何況,我沒有去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字眼」,因為這個定義真的會比較模糊一點。

此外,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質詢時,出示林佳龍昔日擔任立委期間發言紀錄,直指林佳龍當年提案版本,較院會三讀修正的藍白版本刑責更高,並批評民進黨立委「自我閹割」,對此,林佳龍並未改變昔日主張,他說,他主張質詢權就是要強化,當然必須有它的效力,不過,其提案不涉及司法調查權,而是針對大法官釋憲的「調閱權」,並建立配套(指刑責)

林佳龍說,自己的版本與藍白版本不同,自己的內容有權力分立、依據《憲法》的上位規定,是針對「調閱權」而非「司法調查權」,同時也沒有「藐視國會」,內容是很具體的。他無奈嘆息,外界有點斷章取義,因此他順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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