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昌(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處路口,因為未禮讓行人被開罰罰鍰6000元,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他與其他車輛會車,然後就看見行人站在路中間,當下無法確定行人是否要過馬路,並非故意不禮讓。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事發當下阿昌的視線並未受到阻擋,最終未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阿昌聲稱,當下不知道行人到底要不要過馬路,並非故意不禮讓。(示意圖/達志影像,非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昌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路口,因為沒有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受到檢舉,因而被裁處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事發地點車道狹小,而且人車共用車道,沒有號誌燈,行人被其他車輛擋住,他在會車結束之後才看見行人往中間一站,「我不確定他要不要過去,我認為我也有路權,並非不讓他先行通過。」
不過,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認為,阿昌聲稱行人過馬路時正在使用手機,但從檢舉影片中看來,並沒有發生這個狀況,而且當時行人已經在斑馬線上,不論現場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駕駛都應該減速慢行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案中阿昌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應屬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確定阿昌行經斑馬線之前,視線未受阻擋,可以清楚看見行人正要穿越馬路,他卻沒有暫停禮讓,行為的確違規,他主張視線受阻、不知道行人是否要通過等說詞,難認可採。
此外,阿昌主張自己也有路權,但法官表示,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項已有明文規定,車輛遇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必須讓行人優先通過,故路權為行人所屬,最終不採信阿昌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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