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 。(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曾任中信金控行政長、現任中信金控專門委員張明田,被控於2012年用弟媳名義,以9600萬元買下中信商銀1筆台南土地,2015年再以5.5億餘元賣給自己掌控的公司,從中套利4億餘元,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嫌,台北地院審理約5年,今(31日)判8位被告全部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張明田因受先前涉及紅火案緣故,在中信金控與中信商銀的職務上上下下,本案發生時,張明田並非實質經理人、並無決策權限,不構成利用職務賤賣公司土地責任,張的弟弟張明人與弟媳巫春香,也不具備利害關係人身分,欠缺財報不實與背信的要件,本案不成立犯罪,且張明人夫妻帳戶金流清楚,沒提領現金製造斷點,不構成洗錢犯行。
至於本案低買高賣出現巨大價差,合議庭認為本案挨告的鑑價人並無明顯低估以致賤賣情形,商業磋商各自讓步是常態,且中信商銀身為賣方、須負排除違法佔用等瑕疵擔保責任,不能僅以鉅額價差就認定交易有弊端。
張明田與同案被告今都沒到庭聆判,中信金控隨即發表聲明,對於法院查明事實,並返還當事人清白,與當事人同感欣慰。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圖/資料照)
本案源於檢調2016年間,偵辦張明田與弟弟張明人涉隱身幕後,以自己或親友實質控制公司名義,用不實鑑價資料,將北市內湖土地高價賣給中信商銀蓋資訊機房與行政大樓,違背專業經理人忠實義務、非法套利逾8億元,進而查出張明田兄弟也涉及本件台南土地交易弊端。
檢方2019年9月起訴張明田兄弟等8名被告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等罪嫌,指稱中信商銀2012年8月要出售1筆台南市北門路土地,張明田用弟媳當人頭、以9600萬元買下後,2015年以5億5200萬元賣給自己掌控的永約公司,從中套利4億餘元。
檢方認為,張明田當時雖已轉任中信金控與中信商銀專門委員,實際上仍為中信金控與中信商銀經理人,有權准駁公司辦理不動產購置業務的提案,張明人夫妻身為張明田親屬,在本件交易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卻沒依法揭露,涉及結構性犯罪且犯罪所得金額龐大。
檢調2019年7月15日兵分9路搜索、並約談張明田兄弟等20多人,張男兄弟訊後被聲押禁見獲准,關押不到2個月,同年9月起訴移審後,各交保8000萬元與2500萬元。若本件台南購地案最終無罪確定,張男兄弟有機會請求刑事補償。
張明田在另案內湖購地案,一審被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二審改判2罪各8年6月、各併科罰金9000萬元與3億元,未定應執行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張明田兄弟因內湖購地案,被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到今年(2024年)10月10日。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