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遭控侵權軟體今日首度開庭,德商負責人親出庭發聲控訴,自己公司遭受巨大損失,期待公平正義能伸張。(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白珈陽、許權毅/台中報導
德商MVTec公司控訴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侵權一案,德商MVTec公司負責人Olaf Munkelt今(31)日親自來台出庭,痛批檢方不讓他們閱卷,讓公司無法得知實際遭侵權數量,宛如保護加害者,形容「家裡遭小偷,竟不能知道被偷多少錢」。對此,台中地檢署認為遭到誤解,表示「不解、誤會、遺憾」,做出千字回應。
台中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承辦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公司)涉嫌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提起公訴,就媒體報導所稱:「Olaf 也提出三大質疑,『為什麼不能知道自己被害的詳情、數量與金額?』、『台灣的司法機關為什麼要把卷宗藏起來不讓MVTec 公司知道?家裡遭小偷了為什麼不能知道被偷多少東西?』、『為什麼在罪證如此明確的情況下,台灣的司法機關優先謹慎考慮的竟然不是讓真相完整呈現、幫助受害人MVTec公司維護權益爭取賠償,為什麼竟然是刻意去保護加害人以及享受犯罪成果的大立光公司,聲稱犯罪成果是大立光公司的機密,然後就把卷宗藏起來、對受害人MVTec 公司隱瞞加害人犯罪的完整真相?』」等語,容有誤認,謹說明如下:
一、本案偵查終結後,已將全數卷證併送法院審理,並無「把卷宗藏起來」等情事:本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及證人偵訊、進行勘驗及搜索等偵查作為,並依雙方當事人之意願,安排進行調解後,因雙方調解不成立,業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即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進行審理程序,自無所謂「把卷宗藏起來…」情事。而法院審理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本得依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是本署就媒體所報載告訴人之上開聲明內容,深感不解。
二、 本案起訴書就有關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營業秘密部分,以「去識別化」處理,係依法辦理並兼顧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另本案為以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權法案件,且侵害過程可能涉及雙方有關產能及產品售價等營業秘密,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就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及被告雙方之營業秘密均一併以去識別方式處理(如被告方之被訴侵權數量、金額及告訴人方之產品價格均以代號呈現),已平等兼顧雙方營業秘密,避免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起訴書未加保護措施之記載而被迫全面公開。
台中地檢署說,本件起訴書中所載之相關代號之具體數據,均已附於卷內並全數檢送院方審理(現行偵查實務,在妨害性自主案件或涉及未成年案件等起訴書類,為保護兒少或性侵被害人亦有不對外公開而去識別化之例)。是就媒體報載告訴人聲明:未讓真相完整呈現或刻意去保護加害人以及享受犯罪成果等內容,更屬誤會。
三、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為司法官,而應居於中立地位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一律予以注意:本署檢察官承辦本件重大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貫秉持嚴守法定程序及中立地位之審慎態度,積極蒐證,穩健偵查,公正起訴,現亦積極於法院審理程序實施公訴中。本署呼籲本案應回歸訴訟本質,還給法院獨立不受干擾之審判空間,以真正尊重並維護審判獨立之先進國家普世價值。若告訴人方確有前開媒體所述聲明,實對我國法制面及本署偵訴團隊之嚴重誤解,本署嚴正表達遺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