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去年2月間以洽談保險邀外甥女到住處商談,卻違反其意願徒手伸入其內衣強制撫摸胸部與親吻強制猥褻得逞,外甥女嚇得奪門而逃。(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去年2月以洽談保險為由,邀外甥女到住處商談,卻違反其意願徒手伸入其內衣撫摸胸部並親吻強制猥褻得逞,外甥女嚇得奪門而逃向家人哭訴,家人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一度否認,但在外甥女指證歷歷下坦承認錯,並賠償其損失獲原諒,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任職保險業務的男子與女子為舅舅與外甥女關係,男子於2023年2月21日上午至外甥女位於龍潭區住處洽談保險,再騎乘電動機車搭載外甥女至龍潭運動公園,上午11時許再將外甥女帶往住處洽談保險事宜。竟利用2人獨處之機會,在違反外甥女意願下,徒手伸入其上衣內,撫摸及揉捏胸部並親吻胸部強制猥褻得逞,外甥女被舅舅突如其來動作嚇壞了,立即奪門而逃返家向家人哭訴,案經家人帶往警局報案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法官調查被告在警訊、檢方偵訊時一度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事後在檢警偵訊後又坦承認錯,被害人指證歷歷,檢警提供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醫院與刑事局自被害女子乳頭處採集被告DNA等證據佐證,確認被告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違反告訴人意願而為強制猥褻行為,致使告訴人身心受創,惟念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彌補告訴人之損失,獲得被害人原諒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認為歷此偵審暨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法官認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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