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3百位律師籲立院接受政院覆議 「強迫人民接受調查的保障不足」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藐視國會罪條文修正案,國民黨立委高舉火鶴花。(圖/記者林敬旻攝)

▲國會改革方案三讀通過,引起法界疑慮。(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日前立法院三讀修訂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合憲與否引起爭議,破2百位法律學者連署反彈,要求相關議案退回重審,而日前也已有超過3百位執業律師發出連署聲明,呼籲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國會法案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 

聲明全文如下:

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故在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法案之修訂,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疑慮。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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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2024/6/1 00:55

對此綠委陳冠廷表示,這幾天議場內的努力,就是不斷向民眾強調「沒有討論就沒有民主」,這套法案不但無法讓民主程序更加完備,也無法讓民主精神得以貫徹,原因就在於修法過程不透明。除律師外,陳指出,《經濟學人》等國際媒體也密切關注台灣國會改革的爭議,甚至《經濟學人》智庫更發布報告,對台灣國會改革表達疑慮,認為可能影響台灣的民主指數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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