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童得逞,彰化地院判處4年8月有期徒刑。(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彰化1名33歲男子,多年前透過網路認識1名年僅11歲、還在就讀國小的女童,竟4次帶著她去前往摩鐵開房間,女童家人事後得知她懷孕,帶她去墮胎並報警提告,女孩受創後身心遲遲未能平復,彰化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渣男共應執行4年8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並無量刑失當,駁回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男子有傷害、詐欺、竊盜、毒品、妨害公務、毀損、脫逃等等前科紀錄,在工廠擔任操作員,在網路遊戲Weplay通訊軟體、臉書認識該女孩,也知道女孩當年才國小年紀尚小,便邀女孩多次前往摩鐵開房間,直至女孩懷孕,家人得知後帶女兒墮胎並報警,並從胚胎驗出他就是腹中胎兒的父親,他才肯出面認錯。
法官審酌,男子為30多歲成年人,女童年僅11歲,涉世未深,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懵懂,不具完全性自主判斷能力,竟為逞一己性慾,未考慮對女童身體、心理負面影響及後果,4度均未戴保險套避孕,將女童性侵得逞。
案發後男子結婚,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至今未得到女童及其家屬諒解,家屬更無法諒解1個30幾歲的人可以做這樣的事,請法官從重量刑。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一罪一罰,犯4罪分別處4年5月至4年不等刑期,共應執行4年8月徒刑。
男子不服上訴,稱4次性行為均合意,稱印象中女童一直說已滿16歲,且女童外貌、談吐等看起來比較成熟、超齡,請求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認為,11歲女童外貌尚屬稚嫩,與一般年滿16歲女子,一般人應可從外貌、行為模式及談吐內容等方面,輕易辨認有差距,原審判決用法均無違誤,男子上訴否認犯行難以採信,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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