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救黨產!37藍委提案為「救國團」解套 改附隨組織定義且溯及既往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藐視國會罪條文修正案,國民黨立委高舉火鶴花。(圖/記者林敬旻攝)

▲新國會交鋒頻傳。(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國民黨近期除提案欲修選舉罷免法、拉高罷免門檻,引起不小非議外,現也有國民黨立委游灝、馬文君、徐巧芯等37名藍委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除修法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摒除附隨組織定義外,更加上溯及既往但書,為救國團等被認定為不當黨產之組織解套。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2022年開鍘,處分救國團移轉不當取得61筆不動產、近14億元的動產為國有;另針對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的建物和土地,追徵2.4億元,金額共16億3507萬多元 。

而多位藍委今提案修不當黨產條例,提案案由指出,國民黨立委游灝、陳永康、顏寬恒、張嘉郡、林沛祥、黃建賓、馬文君、蘇清泉、廖偉翔、徐巧芯、鄭正鈐等37人,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實施情形,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如:救國團)權益。

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顯偏離初始立法目的,為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之憲法基本權,故此,爱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說明指出,行政院於民國41年籌組成立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為依法成立之準行政機構,非任何單位之附隨組織,經法院、内政部、教育部等以正式公函認證,該團更於58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

說明強調,78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歷經風霜與挑戰,該團率先登記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為我國培育難以計數之棟樑與人才,締造無可取代之安定和進步,其角色及功能、效率與效益,相較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毫不遜色。

提案說明也指出,救國團之成立脈絡清晰且單純,依歷史與法律,58年前為政府輔導成立之準行政機構,58~78年間為民間社會運動機構之公益社團組織,78年後,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除謹記創團宗旨「努力做事、真誠愛民、一心為國之精神,奮力自強」外,更積極轉型為「以公益為主之服務型社會企業」,深耕服務、擴大公益,獲得各級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認同和肯定。

第四條修法內容部分,說明指出,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定義附隨組織,雖與法明確性原則無違,惟僅因政黨得實質控制其他團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時,該團體即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範圍失之過寬,爱將現行規定修正為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

又國家與政黨不同、本條例規能目的在於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就政黨附隨組織之定義,應限於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不應包含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至於第三十四條,原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公佈後實施,提案內容則加上但書,指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由於加上溯及既往但書,也變相為救國團等被認定為不當黨產之組織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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