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末期病人可能會尋求細胞療法作為一線希望,現在再生醫療雙法三讀通過,相關治療將更有法制規範,示意圖。(圖/CFP)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歷經3會期、10年討論的《再生醫療雙法》今(4)日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次長林靜儀特別發文強調,再生醫療法可建立促進再生醫療專業發展,並規範再生醫療技術施行專業行為的法律制度。衛福部醫事司也特別強調再生醫療法4大重點,其中針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相關處分拉高到2千萬元外,也可將其設備、製劑沒入。
對於尚缺乏治療方法,或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的急重症病人,除了參與人體臨床試驗之外,先進國家莫不積極尋求解決之道,著重於應用醫療創新以增加拯救生命的機會。
至於國內患者過去可能得遠渡海外尋求治療,為呼應此一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國內從2018年9月以《特管辦法》開放癌症等部分細胞治療,同時著手《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籌備工作,今終於完成立法,是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的重大里程碑。
衛福部醫事司強調,《再生醫療法》的通過,除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全文共計35條七章節,有4大重點:
一、研究發展促進: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以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再生技術管理: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以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三、細胞源頭管理: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
四、加重罰則: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另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將有助於增進國內病人接受先進治療之可近性,我國再生醫療製劑業者亦能有更明確法規依循,有利加速再生醫療研發及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食藥署後續亦將著手研擬相關子法規,使我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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