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患控「麻藥未退」遭強制猥褻 醫師判無罪理由曝

▲桃園市龜山區某內科診所陳姓醫師遭指控趁女病患做內視鏡檢查時,乘其麻醉恢復期間對其襲胸、摸下體等強制猥褻行為,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陳姓醫師遭指控趁女病患做內視鏡檢查時,乘其麻醉恢復期間對其襲胸、摸下體等強制猥褻行為,桃園地院判決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女病患於2022年3月間因胃食道逆流與身體不適等原因前往龜山區某內科診所看診,期間陳姓醫師看診後建議安排無痛內視鏡檢查,麻醉手術後等待麻醉消退期間,女病患質疑陳姓醫師乘機撫摸其胸部、下體等處強制猥褻得逞,不甘受辱到醫院驗傷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陳姓醫師否認指控,法官根據刑事局採集女子下體與胸部等處化驗結果均無男性DNA反應,且女病患指控並無積極證據,法官審結判處無罪,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病患指控2022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許,因身體不適、胃食道逆流等原因前往龜山區某內科診所就診,陳姓醫師看診評估後為其安排無痛胃鏡檢查,陳姓醫師為女病患施打麻藥後進行胃鏡檢查,術後陳姓醫師返回診療室確認女病患狀況,當時雖已甦醒但麻醉尚未完全消退,當時2名護理人員短暫離開診療室,僅剩陳姓醫師與女病患獨處,陳姓醫師在違反其意願下,將手伸進女病患內衣內,接續撫摸其胸部約5秒,再將手伸進其內褲內,撫摸下體約3秒,經女病患拉開陳姓醫師之手才停止其行為,適逢護理人員返回診療室,陳姓醫師對女病患說:「我要先離開」、「妳現在還在作夢喔」等語。

女病患質疑陳姓醫師企圖刻意混淆其對於現實與夢境之感受,不甘受辱,同日下午到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指控陳姓醫師涉嫌強制猥褻罪嫌,案經龜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陳姓醫師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姓醫師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本案均係依照標準醫療流程,在開放狀況下為病人觸診,現場亦有監視錄影畫面與護理師可佐證,可能因女病患本身有服用安眠藥與憂鬱症藥物,加上有施打麻醉藥物交互作用造成效果,導致她有幻覺副作用出現」等語;辯護人亦以「告訴人指述內容前後不一,依勘驗結果顯示,告訴人於診療期間蓋在其胸前之毛巾沒有任何變動,實難想像被告如何能做到」。

法官勘驗時,告訴人於案發後,當日未擦拭或梳洗身體即前往長庚醫院驗傷採證等情,經醫院檢出告訴女子全身並無明顯外傷,林口長庚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證明,經警方將告訴人驗傷時採證,將其穿著之內衣、內褲、外陰部採集唾液均送請刑事局鑑定,鑑定結果並未檢出有何被告之男性Y染色體DNA,院方無從憑此作為告訴女子指述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犯行之補強證據,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此外,法官還依據診所外之監視錄影器畫面,雖可見告訴女子於指稱遭強制猥褻,告訴人曾向2名證人交談,過程中有啜泣等反應,其於警詢時聲稱,因本案造成精神上不穩定,被嚇到心情沮喪、想吐、頭痛、手腳冰冷等語,惟告訴女子無法排除因服用安眠藥物並施打麻醉藥所致辨識能力下降等情形,其所指述之情節亦有可能為其誤認所致,以此種負面情緒反應之間接事實,並非與構成要件事實直接相關,單獨存在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為強制猥褻之直接事實,僅足供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法官審酌,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指證據,就告訴女子指訴遭強制猥褻,存在前後互異之瑕疵,且與客觀事證相悖,無法排除告訴女子因藥物作用而有辨識能力下降情形,本案復無其他相關且充分之間接證據構成要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說服地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官審結被告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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