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假借職權圖利「最高罰600萬」! 翁曉玲率藍委推草案

▲▼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委翁曉玲。(圖/記者李毓康攝)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立法院近日再度討論廢考監議題,藍綠意見衝突。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人提案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草案明定監委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違者可處30萬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藍白黨團也在國會擴權法案三讀後,提議要廢監察院。翁曉玲也曾在3月時質詢時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時曾說,監察院應該積極提出「監察委員行為法」,如果監察院不提,她可以來提,遭到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痛批「違憲」。翁曉玲因此表示,立法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權,不同機關需要例的法,立法委員都有權利可以提案,「吳思瑤本來就不是憲法專業,對於憲法知識不了解,不跟不懂的人爭執。」

根據該草案,監委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包括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為政黨募款等;監委應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形象的行為。

草案規定,監委任職期間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也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監委及其配偶、直系血親與公費助理不得收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期約於卸任後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監委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

草案也規定,調查案件不得藉故稽延。不得無故不出席監察院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糾彈案件審查會議。

草案指出,監委若違反監察委員行為法,除可予以警告、提案彈劾,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並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停權三個月至半年;若假借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可處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中監委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若書狀或案件的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另,監委在調查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調查程序外之接觸。監委不得向監察權行使對象有關說、請託或為不當之推薦。監委對於其他委員調查之案件不得關說或干涉。

草案也規定,監委待遇的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的標準,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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