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覆議7理由 聽證調查對象「無遠弗屆」、人事同意權恐致機關空轉

▲▼行政院提覆議案,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提覆議案,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6日正式針對國會擴權法相關修法提出覆議,後續呈請總統核可後,將移請立法院覆議。政務委員林明昕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提起覆議的原因,列出七大點,強調修法違憲,對行政院來說窒礙難行,因此只能提出覆議。依修法內容,會混淆雙首長制,聽證、調查的對象恐「無遠弗屆」,人事同意權也會導致機關運作空轉,且質詢時僅須「懷疑」就可對備詢之官員課以刑責,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為什麼要提覆議?窒礙難行。」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行政院依法行政,一個法律要求行政院施行、適用,但是法律違憲的話,那就不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也要遵守憲法,所以一旦法律違憲,對我們來講就是窒礙難行」。

林明昕說明時,也點出行政院提覆議的7大原因,強調這次不是事實上難行而是法律上難行,也就是會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的問題,以至於法律上窒礙難行,基於依法行政的觀點只能提出覆議。

政院提出的7大原因包括: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第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第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第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第五、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第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第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圖/行政院提供,下同)

首先,林明昕說,全部的條文程序上有問題,因為立法程序從委員會、黨團協商再到院會二三讀,過程中是一種沒有經過實質討論的,可能的討論就是一些程序上,如坐在這裡好嗎、要不要用舉手表決等,沒有真正討論條文內容。

林明昕強調,國會是民主政治象徵,一定要遵守民主原則,「不是比人頭、比打架,是討論來的,一定要針對內容討論完了才來表決」,一旦沒有實質討論,就違反民主原則導致程序違憲。《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的討論過程有瑕疵,所以從程序上來看都是「窒礙難行」。

其次林明昕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總統有國情報告義務,還要一問一答備詢,「這在憲政觀點上混淆了所謂雙首長制度」。台灣不是純粹內閣制或總統制,結果把總統拉下來跟一般行政院長一樣要接受質詢,變成2個行政院長、或總統府也是行政院,就違反了雙首長制的設計模式。所以質詢總統等,也是屬於違憲。

至於第三、第四點部分,林明昕提到,所謂聽證、調查等新設職權,首先,調查對象不以官員為限制,「公司老闆、小吃店老闆等遍及所有一般人都有可能,聽證、調查的對象會變成無遠弗屆」,違反大法官歷來的解釋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

此外,林明昕提到,台灣目前在憲政體制下還有監察院,主要就是在處理調查以後是不是要糾正、彈劾、糾舉的問題,結果修法弄得過廣,跟監察院沒什麼兩樣時,也會侵犯到監察院職權,這也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林明昕也指出,程序上有些設計也很粗糙,有些變成被調查或聽證的人沒有辦法有程序權的保障,就會違反正當程序法律的問題。

第五點方面,人事同意權有的是政院內部機關的,比如NCC,有些是憲法規定非行政院機關的同意權,如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人事同意權意指要經過國會同意,新法的設計讓同意權的行使雖然嚴格化,但時間上拉得很長、沒有上限,可以審一年或很久,導致機關空轉,這也是有問題的地方。

第六、第七點部分,林明昕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藐視國會罪」。這裡的藐視國會不只以刑罰,另外還有行政罰,這都是在藐視國會可能會處罰的,但什麼叫藐視國會?其實定義不明,「也有可能立法院說看起來不舒服,你就藐視國會」;另外,若官員虛偽陳述,「懷疑」就可以課以刑責。

林明昕說,這都是讓行政院覺得構成要件不明、違反法律明確性的情況下,被課以刑責,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林明昕說,以上這七大點就是行政院研究後的結果,認為可能因此違憲、「窒礙難行」,所以才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在今天上午院會通過後呈請總統核可,核可後就會向立院正式提出覆議。

▲▼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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