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酒後遭硬上「屁股痛痛的」怒提告 噁學長判刑3年2月

▲桃園市王姓男大生去年與高中學弟在住處飲酒至凌晨,見學弟爛醉竟乘機對其口交與指侵得逞,學弟酒醒後驚覺不適報警提告。(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男大生去年與高中學弟在住處飲酒,見學弟爛醉竟乘機對其性侵得逞,學弟報警提告。(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大學王姓男大生去年4月間,與高中學弟在中壢區住處飲酒,凌晨時分男大生見學弟爛醉如泥,竟乘其不能抗拒下,脫去其衣褲後對強制性交得逞,學弟酒醒後覺得身體不適、驚覺被性侵,一怒之下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0歲王姓男大生與被害男子為高中時期之學長學弟關係,去年4月15日晚間10時30分許,2人在王男中壢區住處房間內共同飲酒至翌日凌晨1時許,王男見學弟酒醉嘔吐,趁其不能抗拒之際性侵得逞,學弟翌日清晨酒醒後,覺得屁股疼痛不已,驚覺被學長性侵,怒向中壢警方報案提告,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王男一度否認,但警方與告訴人提出現場照片、刑事局鑑定書、告訴人手繪現場平面圖位置等佐證,足認王男犯行明確,王男才坦承犯行不諱

法官審酌,被告王男利用學弟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與其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辯護人多次向告訴代理人表達和解意願,然告訴人無意和解,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告訴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意見;考量被告無刑事犯罪紀錄,本案宣告之有期徒刑皆逾2年,不符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緩刑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辯護人請求為被告諭知緩刑宣告,難認可採信,法官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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