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莊姓男子去年7月間被警方查獲車上藏有1包海洛因,雖然他辯稱毒品是張姓友人掉落的,但還是被檢察官依法起訴。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從張男的證詞、莊男過去的習慣、尿液檢驗結果看來,都沒有明確證據可以證實莊男持有海洛因,最終裁定莊男無罪。
▲警方在莊男的車上搜出1包海洛因,他則矢口否認持有該包毒品。(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指出,莊男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1包海洛因(毛重0.23公克),並放置在他自己的小客車內,去年7月底被警方查獲,因而認定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並依法起訴。
莊男則辯稱,遭扣案的海洛因是朋友張男掉在車上的,他和張男一起工作,因為習慣不鎖車子,所以有時候張男會利用工作空檔跑到車上吸毒,「我確定他有在施用海洛因,因為他曾經在我家施用過。」張男也出庭證稱,過去確實會搭莊男的便車一起去工作。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莊男聲稱該包海洛因是張男所有,經查,張男確實在去年5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法院判處有罪,加上他自己也承認搭過莊男的車,因此莊男的說詞尚屬合理。
法官接著表示,該包海洛因沒有其他包裝包裹,被放置在副駕駛座底下,而莊男習慣將重要物品放在副駕駛座前方腳踏處的隨身包包內,海洛因的價格比安非他命高,理論上他應該會一同收妥放進包包內,而非只有把安非他命放在包包裡,卻把海洛因亂丟,更何況海洛因是被放在駕駛「可控範圍之外」的副駕駛座底下,因此不能排除這是乘客遺留之物的可能性。
最後,法官指出,莊男被查獲當日有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僅有安非他命類呈現陽性反應,他過去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均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未曾因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遭逮的紀錄,所以無法認定他具有持有海洛因的動機,最終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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