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誘女兒拍私處「傳給兒子看」 法官給緩刑原因曝

▲桃園市1名3歲謝姓女童今年8月間昏迷被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全身瘀青且處處傷痕,桃檢複訊後將謝父起訴,並向地院建請重重量刑。(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苗栗母親因為好玩,竟誘女兒拍下體裸照,又傳給兒子看。(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母親育有一對姊弟,卻要未滿12歲的姊姊在洗澡時自拍下體,並將照片傳給弟弟看,只因為「覺得好玩」。全案經苗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母親患有中度身心障礙、姊姊也已原諒母親等情,減刑處母親2年徒刑,緩刑5年,並須完成4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母親在住處幫姊姊洗澡時,要求姊姊自拍下體照,經姊姊拒絕後,仍不斷盧她答應,姊姊只好拿母親的iPhone自拍1張私密照,不料母親卻用LINE將照片傳給年幼的弟弟觀看,直到姊姊的寄養家庭家長發現這張照片,緊急通知學校報警,全案才曝光。

警詢時姊姊證稱,「媽媽利用我洗澡脫光衣服的時候,拿手機要拍我尿尿的地方,我轉身不願意,媽媽就一直吵……我才答應拍攝」,而母親則供認罪刑,稱「我只是覺得好玩」、「我知道不能隨便拍別人下體,我也不會把我的下體給別人拍」。

法官指出,母親為中度身心障礙,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犯案時雖沒有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但考量她未違反姊姊的意願,拍攝照片僅有1張,也只傳給弟弟,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加上姊姊也求情「希望媽媽不要被關,我最近幾個月都有跟媽媽見面,跟媽媽現在關係很好,我希望可以早點回家」,案發後母親也積極參與親職教育和心理諮商等情,依犯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交付兒童性影像供人觀覽罪,減刑合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須完成4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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