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9年前因故離婚,如今腦中風無法工作,因此提告要求2名女兒各自按月給付1萬2000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然而,2名女兒表示,父親在她們懂事之前就離家了,希望能把錢留給母親。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阿興的財產應該足以應付數年花費,尚有經濟能力,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興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結果被法官打臉。(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興在判決書中主張,他與前妻育有2名女兒,9年前因故離婚,如今腦中風無法工作,加上名下田產均為共有,沒有其他親屬同意無法變賣,他一個人在安置機構生活,每個月需負擔醫療費、生活費,過得很困苦,考量到女兒們都已經成年了且有扶養義務,所以希望她們每個月各自給付1萬2000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死亡。
女兒們則強調,父親在她們懂事之前就離家了,從未照顧或扶養她們,甚至在姊妹倆成年之後,反過來一直索取金錢,相較於父親,她們比較想把錢留給母親;此外,由於2人不知道父親的財產狀況,也不方便協助處理不動產。
台中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興名下有4筆不動產,公告現值共計255萬4736元,衡諸常情,市價可能更高,想用來貸款或變現應該不難,雖然他聲稱「非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無法變賣」,但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構成要件」,他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因此不採信他的主張。
法官接著提到,參考112年度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5472元,阿興的財產數額足以應付數年花費,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自然也沒有受扶養的權利,女兒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他聲請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顯然為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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