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鄒鎮宇/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小黎(化名)與妻子離婚後,獨自撫養一雙兒女,沒想到竟從小女兒小美(化名)讀幼稚園時期就開始伸出狼爪,直到小美在國小學習健康教育時跟老師坦承,才讓案情曝光。對此,台南地院表示,小黎多年來共性侵小美664次,因此依強制性侵幼女罪各判8年,合併執行1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黎跟妻子離婚後與兒女同住,3人分為大兒子自己睡一床,他與小美共睡一床。沒想到,小黎會趁其他家人不在或沒注意的情況下,以兩天一次的頻率,不顧小美意願性侵得逞。
直到小美上健康教育課時,聽到老師分享過去學生遭親人性侵的案例,才鼓起勇氣將一切坦白,也立刻被老師進行通報學校,校方再通報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緊急安置。
小美向檢方證稱,爸爸大約兩天一次性侵她,時間大都在晚上,等哥哥睡著或哥哥不在房間時進行。她每次都有掙扎,但都會被爸爸喝斥不要吵。事後,小美也在開庭時證稱,「爸爸對我性侵害,我有拒絕,我跟爸爸說我不想要,爸爸就叫我小聲一點,叫我不要讓別人聽到,不然會不理我、不買東西給我」
小美老師證稱,小美在課後跟她坦承遭到性侵,甚至說最近一次在上周末,「小美陳述這件事情時情緒反應很大,她是哭泣的、表情就是很難過的樣子,眼淚一直掉、語帶哽咽的說明整件事情,她有明確表達說她不想再這樣子了」。此外,小美下體也有陳舊性裂傷,足認有性侵行為。
小黎警訊時認罪表示,她確實有性侵、猥褻女兒,「我認罪,我不應該對我女兒做這些事,我知道錯了」。然而,小黎事後翻供,否認有性侵一事,且從自己的手機拿出小美的私密影片,指控小美下體的傷勢是自己造成。
法官表示,小美證稱影片是爸爸指使拍攝,且小美曾跟心理師、社工說不喜歡父親的行為,但又深知爸爸的養育之恩,因此決定原諒對方,也不願意待在安置處,甚至擔心爸爸入監坐牢。
法官認為,小美對於爸爸的孺慕之情仍溢於言表,也沒有讓小黎身陷囹圄的意圖,若非屢遭性侵,不堪忍受,豈有可能僅因不滿管教等一般父女間的尋常衝突,就憑空捏造遭親生父親性侵的不倫情節,因此認為小美的證述真實性極高。
法官表示,小美年幼,需仰賴小黎撫養才能生存,顯然迫於無奈才與被告性交,因此可以認定是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發生犯行。另外,小黎為小美的生父,當知年幼的女兒不可能有意願與自己父親發生性交行為,卻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甚明,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664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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