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潘姓男子與女友交往後分手,後來竟因網路遊戲與其未滿14歲女兒交往,還趁機猥褻指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潘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2021年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她未滿14歲女兒,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同年6月間在未違反其意願下,脫去其衣褲後指侵得逞,前女友偶然看到女兒手機與潘男通話紀錄「妳第一次喔、怎麼沒見到血」後氣爆,立即帶女兒驗傷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時,依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判潘有期徒刑3年8月,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潘姓男子曾與被害少女母親交往過,因而認識還未滿14歲女兒,潘和女友分手後,因玩網路遊戲而與其女兒再度連繫上,並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2021年6月間,潘男帶著5歲兒子到少女住處探訪,趁兒子在客廳看電視時,與少女在房間獨處時,在未違反其意願下撫摸其胸部後,再以指侵其下體處指侵得逞。
事後,少女母親查看少女手機通訊軟體LINE,竟看到「妳第一次喔、怎麼沒見到血」、「昨晚沒睡太累了、硬不了」等對話紀錄後差點昏倒,氣得立即帶女兒驗傷報警,堅持不原諒。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潘男坦承知悉少女事發時未滿14歲,但辯稱沒有與少女發生過性行為,法官認為,潘與少女母親交往過,也知悉少女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之少女等情,且從2人對話紀錄「其實我很怕我們的事被妳老母發現」、「我跟你媽在一起過,然後我們倆私下在一起,你想想被人家知道事情會如何」,認定兩人確曾發生性關係。
法官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女子,性自主決定能力未臻成熟,竟未能克制性慾,與其發生親密行為,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少女、母親雙方情感上極大傷害;考量被告於犯後始終未坦承犯行,且於院方審理時一再經合法傳喚仍未到庭,因他案遭台灣高院羈押後,經院方借提到案,犯後未能承擔責任之逃避態度,法官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