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凡凡(化名)過去有酒駕前科,今年2月間在家中飲酒之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外出,結果因為闖紅燈被警察攔下,進而被抓包酒駕。高雄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凡凡有期徒刑8個月。
▲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也算酒駕。(示意圖/路透社,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凡凡今年2月某日晚間6時許在家中飲用紅酒,接著於晚間7時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外出,行經一處路口時,因為違規闖紅燈被警察攔下;由於凡凡身上散發酒味,警察當場要求進行酒測,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
凡凡到案之後,坦承自己過去有酒駕前科。經查,凡凡在此案發生之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2020年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凡凡明知酒駕行為很危險,仍無視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再次酒駕上路,考量到凡凡已經坦承犯行,行車期間也未肇事導致他人受傷,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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