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律師洩密助詐騙集團!手機資訊露餡...法務人員遭收押

▲雲林地檢署。(圖/記者蔡佩旻攝)

▲雲林地檢署偵辦網路投資暨虛擬貨幣詐騙案,偵辦過程中更發現詐團委任律師疑涉洩密。(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偵辦網路投資暨虛擬貨幣詐騙案,查出高雄林園分局洪姓、陳姓兩名警員涉案,偵辦過程中更發現詐團委任律師疑涉洩密,不僅3名律師、助理、法務人員遭拘提,一名法務人員更遭收押。檢方今說明指在偵查過程中,意外發現不同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透過集團的首腦傳遞案情,讓當事各方有串證之虞,已涉刑法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段可芳偵辦一起詐騙集團案,有多名被告涉案,檢方偵辦過程中,對部分被告進行搜索時,從查扣之手機對話中,發現有數位委任律師疑涉洩密。主任檢察官朱啟仁指出,委任律師利用偵查庭出庭期間,獲取相關案情,再透露給詐騙集團相關法務人員,再居間串證,已涉及非公務人員洩密。

雲林檢警於6月11日至6處律師事務所搜索,拘提或通知陳男、林女、鄭女等3名律師、黃姓女助理及安姓法務人員,訊後認為安、陳嫌刑法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其中安姓法務人員並無律師證書,卻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涉違反《律師法》。安姓人員被以逃亡、勾串之虞聲押獲准,陳律師20萬元、鄭姓、林姓律師分獲2萬元、15萬元交保,黃助理則請回。

律師林金揚指出,受委任律師在案件偵查中,只能與委任的當事人談論案情,不得將案情洩露給同案的關係人,遇當事人利害衝突時更須迴避,他舉例,兩人以上犯同一案件,因當事的各方在同一案件中有利害衝突關係,包括串證、扛罪等利害關係,亦不得委任同一律師辯護,也不得將案情透露給任何一方。

另,資深檢察官亦透露,律師有閱卷權或偵查期間出庭旁聽,甚至可影印相關卷宗,很容易掌握更多案情,但偵辦律師洩密過程並不容易,多半是從被告手機或文件資料發現共犯相關訊息,再一路追查出來,所以很多相關密件早被銷毀;能被查獲只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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