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站在柵欄旁吸膠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法官判不起訴處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陳姓男子騎腳車,闖越平交道將柵欄抬起,人卻站在柵欄旁揮舞吸強力膠,2列火車還因此共急停39秒才恢復通行,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認為,本案並無證據證明他以「人擋火車」,或以「人加腳踏車擋火車」的方式致火車危險或翻覆,因此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3年8月2日早上11時左右,陳男騎著腳車準備通過永靖鄉中央路鐵路平交道(基起232K+731M),無視遮斷桿已放下,伸手將遮斷桿抬起進入平交道,花了20秒才通過,並將腳踏車停在遮斷桿前的網狀線區,適時遠方火車駕駛發現煞車,一度停駛13秒才又通行。
後來過了3分鐘,平交道警鈴又響起,陳男再度鑽進平交道內,然後拿起手上塑膠袋吸食強力膠,手還不斷揮舞,遠方火車駕駛見狀趕快鳴笛煞車,停駛26秒,直到有2名用路人將他從平交道拉出來,火車才恢復行駛。檢方認為陳男可能會讓火車因撞到他而產生出軌、翻車等意外,訊後依刑法第184條第一項,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嫌起訴。
被告辯稱,我只是進去平交道裡面,並沒有站在鐵軌要阻擋火車的意思,只是想看火車,我當時一邊吸強力膠神智不清,我揮手是叫火車過去,一邊騎腳踏車回家,辯護人辯稱,陳男當時只是要看火車,不知道他的行為會造成火車撞擊,導致火車出軌或傾覆。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雖然於案發時,徐步緩慢通過平交道,站立在鐵軌與遮斷桿間之區域對著通過火車揮舞手勢,亦沒有再次回到鐵軌長期逗留,且台鐵函覆,2趟列車重量約320噸,即便是「人加腳踏車」,發生撞擊不會導致火車出軌翻覆。審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試圖以「人擋火車」,或以「人加腳踏車擋火車」的方式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顯然是出於被告的「重大無知」,在無足夠證據判處無罪。
台鐵公司表示,本案雖未造成本路設備及人員直接損害,仍造成延誤旅客時分及火車急停之風險,該行人擅闖平交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規定,將移請鐵路警察局查處,本公司呼籲用路人、車輛,應遵守通過平交道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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