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免費圖庫)
文/中央社
屏東縣警察局朱姓員警去年3月間在檳榔攤喝酒聊天後,竟趁同行女子上完廁所後,強吻、摸胸等方式猥褻對方,法院判1年徒刑、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朱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去年3月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服務期間,某日中午到某檳榔攤與被害女子等人飲酒聊天。當天下午3時許女子前往廁所,朱男趁女子自廁所步出,以強吻、觸摸胸部等方法,猥褻女子得逞。
內埔分局將朱男移送法辦,屏東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朱男,屏東地方法院去年12月間判處朱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朱男未上訴而確定。內政部將朱男移送懲戒。
朱男答辯表示,對於自己酒後失態造成對方傷害,深表歉意,使長官及家屬蒙羞,感到相當自責。他停職期間曾從事其他工作,但工作內容及薪資皆不如預期,懇請法院念及他從警33餘年,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孩子須扶養,原諒他無心過錯,予以從輕懲戒的處分。
懲戒法院審酌朱男強制猥褻行為,嚴重破壞警紀,但事後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判決降2級改敘(減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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