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被當飛機杯…瞎掰台大教授無套性侵!女學生反悔改辯詞慘了

2024年06月16日 13:41

▲桃園市長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生日派對,見素不相識女子醉倒,假意扶持上小黃卻到摩鐵欲撿屍性侵,但小黃運將直覺有異報警處理,當場查獲陳男犯行。(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1名台大女學生控訴教授性侵,反遭判刑。(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一名台大女學生小君(化名)2021年在Dcard上PO文,控訴遭電機系教授無套性侵,疑似害她染性病,但案情大逆轉全是瞎掰,不僅提告教授失敗,反遭起訴。一審遭判處拘役45日,案經上訴二審,法官依竊錄他人私密行為處拘役30日、違反個資法判處6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2021年9月23日,小君與教授相約共進晚餐後,一同到汽車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完事後小君趁對方赤裸上身躺在床上滑手機時偷拍照。

9月28日,小君在Dcard上PO文稱教授為「台大狼師」,指控「利用我的疾病,誘騙我上床」、「他騙我單身,其實他已婚有2個小孩」、「我疑似被他傳染了性病」、「他會偽造對話紀錄、證據」,更貼出報案三連單證明;11月14日,小君2度PO文,再控教師拔掉保險套硬上,「我拒絕無套性交,我掙扎要逃,我反抗,我一直求他戴」、「他不顧我的意願跟閃躲,硬是把我抓回來」。

事後小君報案提告性侵,然因檢方查無妨害性自主罪證,教授獲得不起訴,而後又告教授在發生關係隔天,在她拿著報案三聯單討公道時恐嚇她,最後依舊是不起訴處分,結果小君反被依加重誹謗、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起訴。

一審因小君坦承犯行,並表示欲向教授道歉,衡酌其患有精神疾病,依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25日、加重誹謗罪30日,合併處45日,得易科罰金。

▲1名自稱台大女學生28日在Dcard社群po文表示遭該校某教授性侵,但經查證該三聯單提告對象是另名男子。(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當時小君PO出控訴文章後,引發社會熱論。(圖/翻攝自Dcard)

檢方不服上訴,沒想到小君卻改變說詞,辯稱性行為後拍照是為了保留遭性侵證據,且對方違反意願未使用保險套,認為自身遭性侵。

二審法官勘驗小君刊登的文章內容,具體指謫教授患有性病、偽造文書,且利用她自身疾病發生性關係,且教授違反其意願為無套性行為等等,足以損害教授名譽,均屬誹謗性言論。

不僅如此,小君自事發日到發文日的5天內,均未就教授違反意願之情形加以質問,或表示不快,僅稱「請問你介意我先暫時封鎖你嗎?我不開心,但我知道你也不會哄我,我滿難過的」,教授回「幹嘛這樣啦,覺得你超棒的呀」,小君卻回「那你之後還會約我嗎?不是怕我難過才約我嗎?」。

且小君在2021年11月偵訊時供稱,教授在性行為前後態度差很多,「之後對我很冷淡,我很不高興,我覺得我被他當性器官飛機杯在用」,可見小君是對於態度不滿,而非對無套性侵一事不滿。

法官認為,小君恣意指摘、稱教授性侵、誘騙女學生發生關係、傳染性病等不實情事而貶損教授之名譽,其動機雖非不能理解,然其行為仍有不對的地方,且小君至今未賠償、亦未獲諒解,依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另因第1篇文章是為了不想有其他人受害而發布,第2篇文章是因教授栽贓,為了還原事實而PO,2篇動機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因此依2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合併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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