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警局少年隊預防組莊姓組長去年3月27日上午騎車上班,行經南港區市民大道8段時,擦撞到路邊爆閃燈,再碰撞路邊大貨車左後車尾,向前滑行倒地,送醫搶救仍回天乏術。士林地檢署認,莊姓警官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邱姓駕駛未將爆閃燈放正確位置,為肇事次因,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起訴指出,71歲邱姓駕駛案發當日上午8時50分,因世界明珠工地5號門未開啟,故將大貨車暫停在人行道車,並下車放置爆閃燈,58歲莊姓組長騎機車以時速73公里行經該處(該路段限速50公里),不慎碰撞到爆閃燈,因而失控,再碰撞大貨車左後車尾,向前滑行後倒地,經送醫仍因多重鈍創骨折併血胸及第一頸椎脫位死亡。痛失丈夫的林妻和莊姓組長胞弟決定提告。
邱姓駕駛坦承說,將大貨車臨停路邊,放置爆閃燈作為防護措施,將爆閃燈放外一點是避免有車撞上大貨車,而莊姓騎士是騎車撞到爆閃燈後失控,滑行超過大貨車後撞上鐵護欄。
▲台北市少年警察隊預防組莊姓組長騎車上班途中自撞大貨車送醫不治。(資料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檢警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莊姓組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邱男則因爆閃燈移置位置不當,為肇事次因,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建請法院考量邱男自首,減輕其刑。
至於,家屬認世界明珠工地負責人、主任及邱男靠行登記的搬家公司負責人等4人,同涉過失致死罪,一併提起告訴。
檢方調查認,大貨車是邱男自行出資39萬購買,靠行登記在某搬家公司名下,當天是接到暱稱LINE「公司李小姐」傳簡訊通知,才駕車到工地,並非王姓負責人通知,其餘被告也沒在現場,且事故鑑定指出肇事主因、次因,難認不在場被告與事故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4人予以不起訴。
據悉,2線3星莊姓組長是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第3期畢業生,已婚育有2名女兒,近5年擔任少年警察隊預防組長,以認真負責和和善待人聞名。他平時從汐止騎摩托車上班至信義區,不料在途中遇上意外,令家人和同事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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