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認識未滿16歲少女,網路交往半個月後假借修電腦至少女住處發生親密關係,家人獲悉後怒告。(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於2022年4月初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6歲少女,不到半個月就假藉修電腦到少女住處,趁家中無人與少女發生親密性行為,事後少女母親接獲學校通知得知女兒與劉發生性行為,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否認犯行,法官提出2人透過通訊軟體「修電腦」、「當能妳第一個真榮幸」等對話內容,劉才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2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3歲的劉姓男子於2022年4月初透過網站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雙方透過通訊軟體DISCORD交往,同年4月16日少女以電腦故障邀約劉男至其住處幫修電腦,劉男欣然赴約,趁家中無人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事後少女媽媽接獲學校通知女兒與劉男發生性行為,氣得報警提告且堅決不原諒;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劉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劉男否認犯行,辯稱僅前往少女家中幫忙修電腦,並無與其發生性行為等語,法官提出少女與被告2人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修電腦計畫照常進行」、「這麼想做愛嗎」、「能當第一個真榮幸」、「還是要直接開房間比較好」等對話內容,法官認為,2人對話以「修電腦」作為代稱,顯見被告確有與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告才坦承犯行不諱。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係未滿16歲之女子,思慮未臻成熟,仍乘其家中無人之際與發生性行為,對於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尚無性自主決定權之少女造成危害,被告雖於警、偵訊否認犯行,在院方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迄無前科紀錄,且素行良好,被告雖願與少女之母親調解,然告訴人卻表示無調解之意願,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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