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捕鯊船再犯「藏6.5公噸鯊魚翅」被查獲 漁業署將重罰

▲漁業署檢查員逐袋檢查鯊魚魚翅。(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與海巡署查獲「割鰭棄身」漁船重大違規案件。(圖/漁業署提供)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漁業署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與海巡署破獲蘇澳籍漁船「金滿發66號」將捕獲鯊魚割下魚鰭(即魚翅),魚身拋棄大海的「割鰭棄身」重大違規,今開艙查獲重達6510.6公斤的魚鰭,依漁業署估算至少取自3000尾以上的鯊魚,將依《遠洋漁業條例》最重開罰250萬元並收回漁業證照2年處分。

漁業署表示,「金滿發66號」並非初犯,2021年間也曾因為「割鰭棄身」重大違規,遭漁業署重罰500萬、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並列為加強監控的漁船;去年初才取回漁業證照恢復出海作業,6月15日進港安檢時,接獲獲海巡單位通報查獲袋裝的鯊魚翅,隨即封艙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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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組長林頂榮指出,捕鯊「割鰭棄身」是指從鯊魚身上割下可用來做魚翅的魚鰭,這也是鯊魚最有經濟價值的部位,至於魚身則拋回大海,通常被割下魚鰭的鯊魚,回到大海也存活不了,這在國際漁業上是不被允許的行為,我國也明文禁止。

▲漁業署檢查員逐袋檢查鯊魚魚翅。(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檢查員逐袋檢查鯊魚魚翅。(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強調,對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零容忍,將在完成相關事證調查後,就違規事項依遠洋漁業條例核予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2年以下之處分。

漁業署指出,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去年8月31日發布當年度提交美國國會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雙年度報告」就指出台灣有9艘漁船於2020年及2021年在中西太平洋水域涉嫌將捕獲的鯊魚割鰭棄身,違反鯊魚應全魚利用等保育規定,再將我國列名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行為,影響我國及產業形象甚鉅。

漁業署重申,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嚴重傷害國家及產業形象,損及守法業者利益。我國推動鯊魚漁獲鰭不離身措施多年,對少數不肖業者無視法令,將依法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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