盪鞦韆一半手沒抓住!9歲女童飛出「爆頭」慘死 家長站一旁聊天

▲女童,孩子,盪鞦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9歲女童盪鞦韆慘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並非新聞當事人)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上海一9歲女童在社區公共領域的鞦韆上,玩耍時不慎跌落,因重度顱腦損傷於當日死亡。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遊樂設備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孩子家長自擔40%責任。

事發當天,爸爸和奶奶帶著9歲的小櫻(本文皆為化名)來到社區遊樂場玩。期間,他們在社區微信群組中詢問是否有人下來一起玩耍。常和小櫻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後欣然應允,小可父母見有小櫻家長陪同,便沒有一同前往。

不一會兒,4人到達社區遊樂場,小櫻和小可開始玩起各種遊樂設備,小櫻的爸爸和奶奶在不遠處與鄰居們悠閒地聊起天來。後來,小櫻和小可兩人獨自玩起了遊樂場裡的鞦韆。為了尋求刺激,兩人並排站立在鞦韆的腳踏板處,並盪很高。

在兩人玩得正高興時,突然,小櫻因無處抓握,從正在擺動的鞦韆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擺動的鞦韆底部擊中頭部並卡在了地面與鞦韆之間。小櫻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小櫻家長悲痛欲絕,遂將遊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告上法庭。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該遊樂設備存在2處明顯的安全隱患,底部與地面的距離過小以及沒有限位裝置。這些安全隱患違反了大陸國家強制標準,是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認定遊樂設備公司作為該鞦韆的銷售商和安裝商,應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櫻的家長在事發時疏於監管,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因此,他們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遊樂設備公司對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07.2萬餘元人民幣;而小櫻家長則需自擔40%的責任。而居委、物業和街道等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遊樂設備公司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然而,上海一中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合理,遂駁回了上訴並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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