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路人2021年11月間在路邊撿到一把非制式手槍,嚇得趕緊報案;警方一查,發現是前一天在攔查可能非法持有槍枝的戴姓男子時,他情急之下將手槍隨手丟出車外,才會被民眾撿到。雖然戴男到案之後矢口否認持有槍枝,但證人證詞和監視器畫面證據明確,他日前仍被台中地院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
▲台中一名路人真的「走路撿到槍」。(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戴男以不詳方式取得一把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警方2021年11月29日接獲檢舉,並在掌握戴男行蹤之後,嘗試於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與英士路口進行攔查;戴男見狀立刻開車逃逸,並在逃跑過程中,將手槍丟出車外。
沒想到隔天一名路人經過事發現場,就在路邊的水溝蓋上撿到一把手槍,嚇得趕緊報案。不過,戴男到案之後,矢口否認非法持有槍枝;他的律師也強調,該把手槍上面查無任何人的DNA,根本無法證明戴男就是手槍的持有者。
黃姓證人則表示,事發當天戴男透過通訊軟體聯繫他,說剛才被警察抓,車子撞壞了,所以想找他借車,「他有提到他會被抓是因為車上有槍,有人將這件事告訴警察,我問他既然被警察抓,為何人還在外面,他說他開得快,在途中就把違禁品毒品及槍都丟掉,所以警察沒有搜到東西」,兩人還曾返回現場找了大約1個小時才離開。
雖然黃姓證人事後改口聲稱自己之前說的話都不是真的,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證人在審理期間翻供,卻未能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佐證,他改口所說的內容是否可信,顯然有疑慮;再者,證人第一次作證的時間距離案發日期比較接近,他當時應該無暇權衡利害關係,受到外界影響的程度較低,證詞憑信性較高,加上監視器畫面等其他證據,最後沒有採信證人改口之後的說詞。
法官表示,戴男非法持有槍枝,對社會治安有顯著的潛在危險性,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安全也構成極大威脅,考量到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的態度,最終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5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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