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文/中央社
香港當局日前把流亡英國的前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等人列為「指明潛逃者」,禁止外界對他們提供資金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進一步解釋,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他們提供資金都可能違法。
官方香港電台今天報導,林定國接受該台專訪時說,限制財政支持的目的,是減少對方利用財政資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因此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都可能違法。
他說,港人可以用常理判斷自己是否間接向他們提供財政支持,當中不涉及法律知識,如同給朋友錢,「沒有理由不知道對方會將錢交予妻子」,因此不能以不知道作為辯解。
香港警方指羅冠聰等6人涉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早於去年7月及12月懸賞通緝,他們是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目前都在英國。
本月12日,香港保安局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基本法23條立法)在憲報刊登公告,進一步把羅冠聰等人確定為「指明潛逃者」,並實施4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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