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計程車司機阿志(化名)為低收入戶,離婚之後獨自扶養2名年幼子女,他為了賺錢養家,透過不明人士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3次行動一共獲得6400元車資報酬。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依共同詐欺罪判處阿志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犯罪所得也要全數沒收。
▲阿志為了賺錢,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志是一名計程車司機,為了賺錢,他在今年1月5日透過一名身分不詳的成年女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負責開車去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再將所得的贓款轉交給詐團成員。
阿志加入詐團6天一共協助面交款項3次,總計收款170萬元,並從中獲得6400元車資報酬。然而,其中一名被害人在交付款項之後驚覺受騙,於是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偵查,並於1月17日阿志再度接到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款時,由埋伏警方出面當場將人逮捕。
對於擔任詐團面交車手一事,阿志在接受偵查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阿志在詐團中擔任取款的末端角色,並非處於犯罪組織主導或管理地位,考量到他已經與其中一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還有2名年幼子女需要扶養,最終依共同詐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